2017开发区低收入家庭重病医疗救助申请
公告
根据《开发区低收入家庭重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》,如同时符合申请条件的,可向户籍所在地社区(村)提出年度专项医疗救助申请。现就有关公告如下:
一、常规对象:
(一)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本人;
(二) 年度因突发重病致困的人员;
二、特殊对象:
(一)昆山市级以上劳模和经济较困难的归国华侨;
(二)老复员军人遗属;70周岁以上经济较困难的离休干部遗属;
(三)70周岁以上困难老党员、小乡干部;
(四)孤儿;
(五)90周岁以上老人;
以上对象收入核对标准: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4倍(2017年7月起按875元/月计算);
一、 病种要求:
(一)重病:癌症、尿毒症、白血病、重残、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、再生障碍性贫血、系统性红斑狼疮〔活动期或伴有脏器损害〕、血友病、慢性重症肝炎、重症类风湿关节炎、强直性脊柱炎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、耐多药肺结核、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(限糖尿病肾病、糖尿病足〔有坏疽、深部溃疡、脓肿、骨髓炎〕患者)、肝豆状核变性、关节(腰椎)置换手术。
(二)罕见病:成骨不全症、白化病、苯丙酮尿症、淋巴管肌瘤病、转发性肺动脉高压。
(三) 艾滋病。
二、申请时间
2018年即日起至2018年7月25日
三、申请方式
向户籍所在地社区(村)提出书面申请,同时提供以下材料:
1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;
2、户口本复印件(本人及家庭成员);
3、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(工资存单明细(2017年12个月)、单位工资发放单、工作单位收入证明。三者至少提供其二,否则不予受理。)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社保缴费证明,18周岁以上在校大学生提供学生证;
4、疾病诊断书、出院小结(当年度);
5、报销自费部分的需提供消费明细;
6、《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》。
7、特殊对象身份证明。
开发区民政办
2018年 月 日